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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02 阅读次数:11248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桂药采办发〔2022〕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广西参与的十四省区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医疗卫生机构要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

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域名:www.gxgpo.com,以下简称“平台”)药品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2年7月10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二)签订购销合同。

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2年7月20日前登录平台,与相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一个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采购量。

四、其他规定

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附件: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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