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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广西药品集团联合采购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1 阅读次数:7340


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了确保集中带量中选药品的及时采购和配备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配送企业选择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择配送企业的范围

      根据《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以及《自治区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商务厅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局 药监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全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所有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均可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配送工作。具备配送资质、有意参与中选药品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均可事先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下简称平台)提交配送资质等相关材料,以便平台纳入药品配送企业库,供生产企业选择并建立配送关系。

       二、提前选定配送企业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配送中选药品。

       平台已建立全区统一的药品配送企业库并将不定期更新信息(可通过平台官网首页-服务指南版块查询),中选企业要按要求在每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前提前选定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三、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签约

       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和配备已实现网上电子签约,医疗机构通过平台发起的药品购销合同,配送、生产企业要及时响应签约。配送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进货、验收、贮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订单需求做好配送工作,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广西药品集团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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