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采办发〔2021〕1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认真做好我区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
(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
(三)愿意参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配送且被中选企业选择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二、执行时间
本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1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三、配送关系建立及购销合同签订
中选企业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下简称平台),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企业应覆盖全区所有参加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勾选配送企业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修改、删除。
配送企业登录平台对中选企业提交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同意或者拒绝)。
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须在2021年1月20日前登录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平台耗材系统签订三方购销协议,选择配送企业时,按照一个品规对应一家配送企业的办法进行勾选,原则上不得更改。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31日登录平台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四、确保完成计划用量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五、保障生产供应
生产企业出现无法保障中选品种供应情形的,应于5日内及时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如经核实,确实无法保障供应的,将按中选顺位采购其他中选企业的中选品种。超出年度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要按照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六、确保按时回款
为保障中选企业交易成本,严格对医疗卫生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通过平台进行线上结算,医疗卫生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冠脉支架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七、落实医保预付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仍按照约定采购及供应链服务协议金额的40%一次性预付医保周转金,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采购周期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返还医保周转金。
八、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线。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线的产品,原则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两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九、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
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卫生机构留用,实行住院费用DRG支付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监管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强监测力度,对采购使用、支付情况、保障供应进行全面监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选支架降低的医疗费用不调低当年度医保预算总额,对工作进度滞后,未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的资金。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