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采办发〔2020〕1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区直及解放军驻桂医疗机构,数字广西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政策,我办决定对《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附件2《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层次”的“(二)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批准上市的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并已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调至“第一层次”内。
二、将“第二层次”中的“药品除通过GMP认证外,还需符合以下9项条件中至少3项”修改为“药品符合以下8项条件中至少3项”。删除 “第三层次” 中的“(一)其他通过GMP认证药品”和“(二)其他进口药品”的表述,并修改为“其他药品”。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