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政策,我办拟对《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附件2《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品种层次划分规则》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具体修改条文如下:
一、将“第二层次”的“(二)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批准上市的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并已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调至“第一层次”内。
二、将“第二层次”中的“药品除通过GMP认证外,还需符合以下9项条件中至少3项”修改为“药品符合以下8项条件中至少3项”。删除 “第三层次” 中的“(一)其他通过GMP认证药品”和“(二)其他进口药品”的表述并修改为“其他药品”。
以上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对照原文(附后)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20年10月12日前,将意见及理由发送至电子邮箱gxjgzcc@163.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19〕2号)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