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
在药品服务平台开展采购业务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参与药品、器械集团采购相关政策,现就各参与方在服务平台开展药品、器械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与方式
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以自愿的方式参与服务平台药品、器械采购工作。
二、购销合同
1、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按照服务平台交易结算系统商品目录中的药品、器械确定需要采购的品种及数量,在中选生产企业选定的3-6家配送企业中选择1家作为该品种的配送企业,然后发起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各参与方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采购数量、包装及金额,如自身原因,导致签订合同数量错误,由参与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需在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并提交购销合同7日内响应签订完成。
3、在服务平台已经签订并处于生效中的购销合同继续有效,可继续执行。
4、在采购周期内,购销合同每年一签,可分批分月采购;已经完成购销合同采购量,可追加申报,发起续签购销合同。
三、货款结算方式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在服务平台采购药品、器械货款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原则,实行线上结算。由服务平台以代收、代付方式完成货款结算。
四、采购、配送及结算
1、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后,按平台操作指引签定《广西药品集团采购三方结算协议》和《广西集中代收付系统单位付款授权三方协议》;
2、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按签订的购销合同下采购订单并提交后,需要在服务平台填报的银行账户中的预留足够的金额,便于服务平台对订单金额进行代收。代收成功后,订单信息将发送至配送企业;代收不成功则不发送订单信息。
3、配送企业依代收信息在系统点击订单配送并及时将实物配送到位;
4、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收到实物与相应的订单、票据进行核对,并及时在系统确认收货和验收信息;药品货款结算金额根据采购订单验收确认金额为准;
5、服务平台在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验收确认3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代付货款。
五、其他
1、在本通知实行前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已下的采购订单,尚未结算的药品货款由各参与方在线下结清。
2、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具体操作流程请登陆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https:// www.gxgpo.com)帮助中心—医疗机构操作指引(民营及药店)查看。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
2020年6月28日
平台联系电话: 0771-5897095、5897096。